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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的是超級大傻眼!前陣子遇到一位爛房客,他離開不但把房間弄的很亂,上個月的房租也沒有交我後來趕快請我住商不動產的朋友幫幫我,不然這樣我不但少拿一個月的房租,甚至連清潔費也都還要自己出,簡直是虧到了一個不行!我住商不動產的朋友也說我太相信別人,現在房客找住處都會謹慎選擇房東了,那房東當然也要謹慎的選擇房客阿!我朋友也趁著這個機會,好好的幫我科普一些租賃的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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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容易遇到的租屋爭議:

● 承租人拒不見面,拒收信函,甚至一走了之

像如果大家和我一樣,遇到這種情形的話 ,我住商的朋友說可以這麼做。他說在承租人刻意迴避下,無法使用催告並終止契約之方式。但即使租約已到期,承租人也早已搬離,出租人仍不能擅自進入租賃房屋。正確路徑是透過訴訟,以強制執行之方式收回房屋,避免因擅自進入租賃房屋產生爭議。坊間
 建議以換鎖、斷水斷電等作法更是應極力避免,以免節外生枝。

● 公證租賃契約以節省訴訟時間

一般民眾皆對訴訟有所排斥,理由不外乎是費時費力,但若在簽訂租賃契約後,至公證人處公證租賃契約,經此程序,一旦承租人積欠租金或租約到期不願搬離時,即無須進行冗長的訴訟程序,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。

● 承租人不付租金,也不願意搬離

出租人如確定承租人已經有兩個月之租金總額未給付後,即可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繳交租金,若承租人仍未繳交,即可發函終止租賃契約。但如承租人收到通知後仍不願搬離,出租人則須依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,以取回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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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 不定期租賃的困擾

定期租賃到期後,出租人如未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,且有收受租金等默式更新行為,即有可能使該定期租賃轉為不定期租賃。不定期租賃最大的問題,在於受到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限制,僅能在有條件下收回租賃物,且這些限制於現實上皆不易達成。

如果是遇到這樣的問題,住商不動產的朋友也舉了一個例子告訴我,像是若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,且縱使承租人積欠租金,也必須以擔保金先行抵扣後達積欠兩個月租金,始取得終止契約之權利。故為避免不定期租賃之產生,出租人必須定時更新契約。如租賃契約屆期不欲續租,也必須以明示之方式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,避免因收受租金形成不定期租賃狀態,徒增日後困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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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的還好我朋友願意幫我,也告訴我這麼多關於租屋方面的事情,覺得他都快比我適合當房東了阿經過這一次之後,我也學會了教訓,之後都要好好的謹慎挑選房客,不會再讓這種爛房客來住我的房了!好啦,接下來我就也要好好來處理一下,那位沒繳房租又逃跑的房客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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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商不動產
地址: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267號3F之2 
電話:02-2736-5500 
傳真:02-2738-96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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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ohnwei3774418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